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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发布工程交易投标保证金保单保函应用指引-附投标保函办理要求

发布时间:2023-10-12 11:33:59 人气:3133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市住建、交通、水利、农业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工程交易投标保证金保单保函应用指引》,针对当前工程招投标领域投标保证金保函、保单应用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引导招标人在积极应用各类保函保单的同时,妥善化解投标担保风险,切实维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为降低工程招投标制度性成本,扬州市自2021年起全面推广应用银行、保险、担保机构保函保单等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并专门搭建金融服务平台,提供电子保单、保函服务。目前,仅金融平台已服务企业2.9万次,担保金额40.2亿元。随着保函、保单使用量的不断攀升,加之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开展投标担保业务的金融、担保机构数量也随之增多。由于当前国家对于投标担保类保函保单缺乏专业性的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实际应用过程经常出现条款不合理、要素不齐全、赔付限制多等问题,如,部分保函要求投标人须在司法裁判后且自身资产不足以赔付的情形下,方履行赔偿责任,其投标担保效用明显丧失,对招标人索赔造成严重影响,招标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三、采用纸质版保单、保函、支票方式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把纸质版保单(保函)递交到开标现场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记录。联系人:阮玉婷 ,联系电话:19962588658。逾期递交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不接受邮寄方式)。采用支票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采用纸质保函的,投标人需要以基本户缴纳保费。

投标人提供的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单,内容应明确:1、见索即付,即开立人(出函人、保险人、担保人等)在收到招标人(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后30日(最长时限)内,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索赔金额,不得将仲裁、 法院裁判、投标人先行赔付等其他限制条件作为前提;2、除要求招标人明确赔付金额、事由等合理条款外,不得要求招标人(代理机构)必须提供行政处罚、行政确认、投标人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的认定及其他证明材料;3、保证(或担保)期间至少应覆盖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有效期,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投标保证金应缴纳额。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或存在其他影响招标人索赔的条款的,招标人有权拒收此保单、保函,投标人按未缴纳投标保证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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