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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了结多年欠款

发布时间:2016-08-12 10:06:07 人气:2631

8月7日,记者从开化法院了解到,该院于近日依照原告陈某某等人提供的某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依法对被告吴某某、占某某的车辆及银行存款进行保全,这也是该院首次在诉讼保全中,用保险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什么是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2012年3月,开化县苏庄镇的吴某某、占某某到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陈某某等人处购买山茶油,尚欠20.2万元货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后,两被告却一直未支付。原告无奈,只得诉诸法院。

由于原告身处异乡,来往不便,加之经济条件不好,无法提供与被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资产做担保,于是,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某保险公司申请,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法院经审核后予以准许。

办案法官介绍,在诉讼中财产保全,就是为保证判决执行或避免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失的救济途径,根据原告的申请,对保全标的采取查封、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但若保全错误,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法院通常会责令申请人通过实物、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这几种途径对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办理此类保险应该注意什么?

比如我们打官司,涉及价值50万元的财产保全,就需要提供50万元的保证金,可是一下子又拿不出这么多,那么就可以到保险公司投保一份诉讼财产保险责任险,经保险公司审核,符合投保要求,就可以出具一份保单,将该保单提交给法院,就可以代替需要缴纳的财产保全保证金。办案法官介绍。

那么,作为当事人,办理此类保险应该注意什么?

办案法官提醒,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而保全申请人往往是因财产纠纷提起诉讼及保全,在诉讼过程中,需提供一笔钱充当保证金,对于部分保全申请人而言,经济压力较大。这时,保险公司的保函就可以替代保证金发挥担保作用,减轻保全申请人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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