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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中法院迅速执行一起诉前财产保全案

发布时间:2017-01-22 09:38:49 人气:2390

       1月17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圆满执行一起诉前财产保全案,案涉标的额2300余万元,查封车辆104台。

       2015年12月22日,某银行重庆分行与重庆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该银行向甲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额度5000万元贷款,具体授信品种为银行承兑汇票。同日,该银行分别与重庆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时,银行与李某、牟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保证合同分别约定重庆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牟某为甲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日,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总协议。

       合同签订后,银行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开具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共计12笔,其中一笔已于2017年1月11日到期。银行已用自有资金向承兑汇票收款人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款项171万余元。因甲公司无力归还欠款,且其余11笔银行承兑汇票也将陆续到期,为保障自身权益,2017年1月16日,银行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上述公司及个人价值230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2017年1月17日,渝中法院执行局按照既定的执行方案,分别赶赴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和渝北区的执行现场,对甲公司和乙公司的4S店展厅及仓库的待售车辆进行查封。最终,共计查封待售车辆104台,总价值约2300余万元。

■保函网提示■

         在为他人作保时应详细了解被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资产状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资信情况,看其是否能够清偿被保证的债务,不能碍于情面而盲目担保。若保证人承保后,要适时督促被保证人按时履行到期债务,如发现被保证人有意规避债务或者存在其他风险情况,要依合同约定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担保风险。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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