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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通知促进保函式保证金担保应用

发布时间:2016-08-17 14:24:28 人气:2917

   

   近期,河北省政府采购工作打出了一套组合拳:出台通知,推进保函等非保证金担保形式应用,减轻企业负担;实施省直单位机动车保险定点管理;细化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这些措施对深入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推进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且,这些制度措施有力辐射到了省内各市县,如石家庄市就针对采购活动中的四个关键风险点,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流程,给政府采购工作立规矩、画方圆,促进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提供担保的方式,不仅可以缓解供应商的压力,也能让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放心。但该如何避免担保风险?

     

     河北省财政厅近日研究出台了《关于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履约担保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等。

     

      《条例》对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有明确规定,但担保机构良莠不齐,一旦出现风险,责任追究不易。鉴于此,我们出台了该《通知》,目的是防范政府采购投标、履约担保风险,降低投标、履约成本。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吴建明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对担保机构设四个门槛

     

    吴建明表示,《通知》对担保机构设定了门槛:一是,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中对外担保信息概要栏无不良记录;三是,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上年末或上月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50%以上,但加上政府项目担保额后,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10倍;四是,经营许可证中有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业务范围的担保机构。

     

     供应商违约担保机构代偿

     

     据了解,河北省担保业务操作的流程为:供应商向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提交投标担保或履约担保书面申请;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担保机构审查通过后,与供应商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并向供应商出具投标担保函或履约担保函;供应商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交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履约担保函。

     

     若供应商未按担保函、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由担保机构无条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代偿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再向供应商追偿代偿款。

     

     明确划分各方责任

     

     关于担保费率,《通知》规定由供应商和担保机构双方自主协商确定。由于政府采购履约率高,履约风险小,担保机构要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给予费率优惠,其中对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等民生项目,以及供应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担保费率还要进一步下调。

     

     那么,在担保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具体承担哪些责任呢?对此,《通知》明确了责任划分。供应商或担保机构违反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担保机构行为给采购人、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担保函或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不履行义务的担保机构,应当向担保业务监管部门和征信部门报告;因采购人或供应商行为造成政府采购合同解除或产生纠纷,致使合同资金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应由责任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出台前,我们做了多次调查研究,并到试点省市进行考察,后经省财政厅条法处多次修改、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才正式出台。目前看来,担保机构比较积极。吴建明最后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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