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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05 09:58:29 人气:2897

索 引 号 971045726/szfb/2018-0002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18-05-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眉府办发〔201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4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探索解决低价抢标、恶意投诉举报等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规范固定价随机抽取的程序,根据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价随机抽取,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资质、实施能力、施工组织等要求,公布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含明细)、技术标准、合同条款和合同总价等,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最后采用随机抽取方式在通过审查的投标人中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的招投标活动。以下统称为随机抽取法。

第三条随机抽取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四条采用随机抽取法的项目,实行总价包干(图纸和清单范围内)。即发包价就是项目承包合同价。

第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程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对预算控制价进行科学、准确、合理的评审;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招标人根据财政评审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场地、现场管理与抽取指导服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全市范围内,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施工、货物采购招标,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法。

第七条采用随机抽取法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在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在核准招标事项时,招标方式核准为公开招标(随机抽取法)。

第三章招标条件

第八条项目业主应当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做深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确保项目审批、勘察设计、图纸审查、清单编制、工程预算、财政评审、发包价确定、合同核心条款等已成熟,方可采用本办法。

经批准的总投资是该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过程中不得突破。

第九条项目工程预算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按规范编制,并报财政评审确定控制价,财政评审控制价再下浮一定比例作为项目发包价。下浮率由项目审批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工程类别、范围、造价指数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客观、准确、科学、合理确定。最低下浮率不得低于《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川发改招管〔2012〕123号)规定的比例。

第四章招标程序

第十条招标文件实行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双重备案。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报名资格条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财评控制价及费用构成、发包价、投标承诺函、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招标公告应同时在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网上接受报名,免费发放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放期不得少于五日,其中最后一天必须为工作日。

第十二条报名截止的次日(必须是工作日),报名人数超过60名的,在监督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随机抽取60名投标人,作为入围随机抽取的投标人,并在网上进行通知。入围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缴纳投标保证金(不高于项目发包价的2%)和制作投标文件。

报名人数低于60名不再进行电子交易系统网络抽取,全部作为入围随机抽取的投标人。

第五章 开标、评标、抽取程序

第十三条开标前,入围的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签到,投标人逐个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对以下资料原件进行查验。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二)同意以发包价承包工程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证件查验完毕,招标人电子开标,现场公布有效投标人名单并解密确认。

第十五条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评审采用合格制,凡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的,否决其参加抽取的资格。评审内容包括: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一致性;

(二)申请文件中签字、盖章的完整性;

(三)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是否与项目要求的资质等级相符,省外企业还应具备《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任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四)项目经理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符合的专业条件、资格等级、业绩要求(按需提供);

(五)近三年检察机关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

(六)企业信用等级要求(按需提供);

(七)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布评审结果,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示,公示期为三日。

通过评审不足三家的,宣布本次招标失败,由招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期书面提出。

第十九条评审结果公示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投标人到现场参与抽取活动。招标人在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采取摇号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未到场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抽取活动。

评审结果公示期有异议、投诉的,依法处理完异议、投诉后对合格投标人进行随机抽取。

第二十条投标人对抽取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抽取活动现场提出,招标人或现场监督人应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在现场存在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胡搅蛮缠、扰乱秩序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制作抽取结果报告并经备案后,将抽取结果等招投标信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其中最后一天必须是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有评审结果之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异议、投诉。

第二十二条公示期间,招标人可采取电话、网络、函件及赴现场等方式,对抽中候选人提供的业绩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凡有虚假的,按弄虚作假情形严肃处理,并在剩余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组织重新抽取,抽取前应在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重新抽取通知,抽取时未到场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抽取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一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抽中的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招标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新抽取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项目业主和中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在签定合同前还应当按约提交履约保证金(不高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购置随机抽取的设备,并负责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内部监督等日常管理。同时负责制定随机抽取交易规则,并经公管办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建设中原则上不得变更或突破承包合同价。确需变更的,应不影响项目功能使用和增加工程造价,引起工程造价增加的,按照市政府、县(区)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招标文件模板,经公管办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不加修改地全文引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招标文件模板进行系统的研发。

第二十八条按本办法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自行依法确定承包人,但参加过随机抽取的投标人具有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9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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