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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7 12:09:21 人气:2504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工程款支付担保机构:

为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努力防范化解各类工程风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豫建〔2018〕1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豫建〔2021〕9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建安〔2023〕2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修装饰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严格工程款支付保证人管理。银行、保险公司和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以下统称“保证人”)均可从事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其中专业工程担保公司需满足在河南省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相关规定的条件。

三、严格工程款支付保函管理。保证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工程保函和工程保证金保险两种方式,两种担保方式出具的文书统称为保函。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同一保证人不得为同一施工合同的承发包方提供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单位履约担保。

四、严格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一个月内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本担保也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付款担保。其主要约定内容是:

(一)保证金额为主合同工程造价的10%。经施工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可按照工程合同工程款支付节点分阶段办理支付担保。其中,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凭发改部门下达的项目概算或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文件等资金保障文件替代保函,确有必要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应扣除已批准的财政预算资金额。

(二)工程款支付保证有效期应覆盖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工期,截至时间应为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后30日至180日内。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生工期延长情形的,保函有效期应相应调整。

(三)建设单位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当施工合同履行额不超过担保金额,代偿金额按实际发生额执行;当施工合同履行额超过担保金额时,代偿金额按保函约定执行。

(四)当工程款支付担保全部代偿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向施工单位提供新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为施工合同未支付工程款金额的10%。

(五)施工单位获得的代偿金额,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严格工程保函法律效力。工程保证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外,保证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变相撤保。

六、严格工程款支付担保监管。施工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应当于7日内上传“郑州市建设劳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周期,准确填写工程款支付节点等信息。

七、严格建设单位投保行为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并向保证人提供工程款支付、工资支付等有关凭证,为保函代偿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

八、严格相关违法行为执法查处工作。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按照属地原则,建设工程所属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保障农民工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九、支持工程款支付担保市场化原则。各有关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遵循“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自主选取保证人,担保费率由担保双方依法依规自主商定,鼓励担保双方结合有关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信息协商采取浮动费率。

十、加强保证人信用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保证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管理,加强与人社、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等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暂停开展新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两个月,情节严重或不再具备本制度规定的条件的,禁止其开展工程保证业务:

(一)超出保证能力从事工程保证业务的;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三)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四)未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跟踪服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六)出具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十一、进一步落实在建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额可扣除已完成支付的工程款。已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务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可以申请退还已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十二、发挥工程担保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倡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证人风险防范培训、联保和再担保等机制,实现工程担保业务专业化、规范化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和履约能力评价工作。

附件:

1.工程款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2.工程款支付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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